一、限被告蚌埠市双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人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094638.5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26日起计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人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0元,减半收取8180元,由原告河南人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由被告蚌埠市双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