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被告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文学支付保证金100万元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被告已支付的12万元,核算利息后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王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丽莉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