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被告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150万元的占用保证金利息损失,该占用保证金利息损失按照以下方式计算:1、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8日起计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占用保证金利息损失;2、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占用保证金利息损失;3、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8日起计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占用保证金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被告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丽莉 审判员 刘亚楠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