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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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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冉因与被告王智峰、袁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另查明,被告王智峰于2012年9月11日通过许昌本地报纸发出售房公告。2012年9月26日与被告袁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王智峰将位于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宏伟佳苑小区10号楼东起2单元1楼西户(159.24平方米)房屋

另查明,被告王智峰于2012年9月11日通过许昌本地报纸发出售房公告。2012年9月26日与被告袁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王智峰将位于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宏伟佳苑小区10号楼东起2单元1楼西户(159.24平方米)房屋一套,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卖给袁兰,并于同日到许昌市汉魏公证处进行公证。2012年9月26日,被告袁兰向被告王智峰交纳房款8万元,2012年9月29日向王智峰交纳房款20万元。王智峰向袁兰分别出具了收条。2012年10月1日左右,袁兰搬入该房屋居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冉在申请法院执行被告王智峰房屋时发现王智峰将该房屋卖给被告袁兰,田冉遂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对二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田冉向本院提交了本院执行人员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告王智峰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笔录显示王智峰把宏伟佳苑的房屋实际以26万元卖给了袁兰,第一次给了6万元,第二次在“交钥匙写公证”后给了20万元,并称钱已经丢了。本次庭审后,本院对袁兰作询问笔录一份,袁兰称第一次给王智峰现金8万元,系在办理公证后支付,第二次是在交钥匙后给的20万元,两次均是现金。诉讼中,本院对相关房屋价格评估部门进行咨询,经了解,2012年该地段该小区同等情况房屋价格约为每平方米2000元出头。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被告王智峰虽通过报纸公告售房,但此时其非法行医案件已在审理中,其出售房屋行为有明显恶意以逃避债务。被告王智峰在本院2012年10月11日向其询问时还认可房屋是其所有,但庭审显示王智峰已于2012年9月26日将该房卖给袁兰,同时被告王智峰与被告袁兰在房款金额、给付的时间、地点陈述均不一致,被告王智峰有明显转让财产躲避债务的恶意。被告王智峰恶意转让房屋以躲避债务,且转让价格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田冉要求撤销二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袁兰返还房屋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王智峰与被告袁兰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袁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智峰位于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宏伟佳苑小区10号楼东起2单元1楼西户房屋一套。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智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