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项共计12624.11元。因被告陈卫东的车辆在被告人保郑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本次事故中另一受伤者刘晓建同意由原告田丽丹优先使用交强险赔偿限额,因此,被告人保郑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丽丹各项损失共计12624.1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丽丹各项损失12624.11元; 二、驳回原告田丽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陈卫东负担。被告陈卫东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张素英 人民陪审员 卢光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