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秦爱勤、刘秀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借款本金54443.46元,支付利息2819.70元及罚息1241.7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并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9.89%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被告王建珍、王军生、孙章瑞、王姣霞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360元,由被告秦爱勤、刘秀如、王建珍、王军生、孙章瑞、王姣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路 畅
审 判 员 刘希普
人民陪审员 田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