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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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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举诉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赵亮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赵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文举无责

本院认为:被告赵亮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赵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文举无责任。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此次事故的损失有:医疗费84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护理费980元(70元/天×14天);误工费2636.34元(125.54元/天×21天);车辆损失830元;施救费350元,以上损失共计6061.7元。因被告赵亮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61.7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原告不构成伤残,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举各项损失6061.7元;

二、驳回原告李文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300,共计325元,由原告李文举负担68元,被告赵亮负担257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