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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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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颖哲、被上诉人新乡市百川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关于李颖哲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鹤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颖哲撤回对省二建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15

关于李颖哲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鹤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颖哲撤回对省二建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15年2月4日,因李颖哲申请撤回起诉时,该司法解释未生效,李颖哲的行为不构成重复起诉。省二建公司主张构成重复起诉,为对司法解释适用的理解错误,对省二建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