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颖哲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鹤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颖哲撤回对省二建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15年2月4日,因李颖哲申请撤回起诉时,该司法解释未生效,李颖哲的行为不构成重复起诉。省二建公司主张构成重复起诉,为对司法解释适用的理解错误,对省二建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