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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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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相平与董风志、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淇滨区法院一审判决:一、人保财险鹤壁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刘相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47389.65元;二、驳回刘相平的超出第一判项部分的诉讼请求;三、驳

淇滨区法院一审判决:一、人保财险鹤壁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刘相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47389.65元;二、驳回刘相平的超出第一判项部分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刘相平对董风志、交通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相平上诉称:1、本案中的司法鉴定中载明刘相平住院期间前1个月需3人护理,而一审法院仅支持住院期间前1个2人护理,明显不当。2、刘相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建筑工地打工,其误工工资应当按照建筑行业收入标准进行计算,且刘相平的医疗终结期限为6-10个月,应当按照10个月计算误工费,一审按照6个月计算于法无据。3、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的鉴定费应当由刘相平自行负担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董风志、交通运输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本案中的鉴定为单方鉴定,其所产生的费用不是诉讼费,应当由刘相平自行负担。

人保财险鹤壁公司辩称:刘相平的上诉事实与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确认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刘相平请求住院前1个月应按照3人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无法律依据。本案刘相平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中护理人数系评估意见,并非明确的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参照该评估意见并综合考虑刘相平的受伤情况后,确定刘相平住院前1个月的护理人数为2人,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刘相平称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建筑行业收入标准计算10个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刘相平为支持其主张,一审中提交了一张加盖有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张玉分、张凌霄、张凌峰、刘相平四人均系我公司员工……”,但其在上诉状中又陈述“刘相平的护理人员张玉分、张凌霄、张凌峰三人,是没有固定收入的……”,该证明内容与其上诉状中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且该份证明系孤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本案中刘相平的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其医疗终结期限为6-10个月,并非确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按照6个月计算其误工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本案中的鉴定不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不属于司法鉴定,刘相平上诉请求该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胜败诉比例决定负担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刘相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刘相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张保平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