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新天地酒店车辆损失为11800元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事故照片显示的受损情况,结合新天地酒店车辆的品牌型号,一审法院依据新天地酒店提交的维修票据,判定车辆合理损失为11800元并无不当。郑志海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也未申请司法鉴定,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一审判决由郑志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新天地酒店财产损失200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因郑志海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首先由郑志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新天地酒店财产损失20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志海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志海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志海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