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登报道歉的方式不当,应予以纠正。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窦晓利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窦晓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鹤壁市妇幼保健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窦晓利负担250元,鹤壁市妇幼保健院负担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