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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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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诉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晁锋、晁汉生、张进英、苑宇存、赵小华、(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益民塑胶公司、晁锋、晁汉生、张进英、苑宇存、赵小华、郭永华作为保证人分别与中原银行鹤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汉生食品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

益民塑胶公司、晁锋、晁汉生、张进英、苑宇存、赵小华、郭永华作为保证人分别与中原银行鹤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汉生食品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按照合同约定,益民塑胶公司应对汉生食品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在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晁锋、晁汉生、张进英、苑宇存、赵小华、郭永华应对2013年浚公贷字第00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中原银行鹤壁分行要求各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519648.21元(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止)。

被告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日4.75?计算利息。

被告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被告晁锋、晁汉生、张进英、苑宇存、赵小华、郭永华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晁锋、晁汉生、张进英、苑宇存、赵小华、郭永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37.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9437.54元,由被告益民塑胶公司、晁锋、晁汉生、张进英、苑宇存、赵小华、郭永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