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刘勇相关驾驶员及从事道路运输的证件齐全,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提出的怀疑,并不确实。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该公司在庭审时提出的刘勇所驾驶车辆是改装车的情况,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二、王福德、王顺堂、王顺江作为原告,其诉讼请求应当以起诉状载明为准。经核实,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刘勇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上均只有赔偿总额184195.67元的表述,并无各赔偿分项的精确划分。王福德、王顺堂、王顺江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赔偿清单,只是作为其赔偿数额计算过程及组成情况的反映。一审法院依据有效证据及法律规定所作赔偿总额的判决,并未超出王福德、王顺堂、王顺江的诉讼请求。人保财险安阳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张保平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