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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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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郑连英、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二、郑连英作为原告,其诉讼请求应当以起诉状载明为准。经核实,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刘勇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上均只有赔偿总额14004.31元的表述,并无各赔偿分项的精确划分。郑连英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赔偿清单,

二、郑连英作为原告,其诉讼请求应当以起诉状载明为准。经核实,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刘勇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上均只有赔偿总额14004.31元的表述,并无各赔偿分项的精确划分。郑连英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赔偿清单,只是作为其赔偿数额计算过程及组成情况的反映。一审法院依据有效证据及法律规定所作赔偿总额的判决,并未超出郑连英的诉讼请求。人保财险安阳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张保平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