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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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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雷与郭瑞英、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费原则上由败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费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为例外。本案一审中郭瑞英诉请赔偿金额为20023元,案件受理费为300元,一审判决支持了郭瑞英的部分诉讼请求,理应由郭瑞英与高继雷、程霞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高继雷负担150元、程霞负担150元不当,应予调整。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郭瑞英在二审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对赔偿数额予以调整。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及决定负担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上诉人高继雷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二、高继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瑞英经济损失14307.04元;

三、程霞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郭瑞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瑞英负担117元,高继雷、程霞共同负担1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由郭瑞英负担50元,高继雷负担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