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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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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与蔡业文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另查明,2013年1月18日,鹤煤六矿向蔡业文送达《协议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蔡业文之女蔡淑平签收。该通知书告知蔡业文鹤煤六矿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蔡业文应于2013年1月25日之前到鹤煤六矿劳资科办理离岗前

另查明,2013年1月18日,鹤煤六矿向蔡业文送达《协议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蔡业文之女蔡淑平签收。该通知书告知蔡业文鹤煤六矿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蔡业文应于2013年1月25日之前到鹤煤六矿劳资科办理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手续,蔡业文未按照该日期到鹤煤六矿办理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2013年1月18日的《协议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鹤煤六矿与蔡业文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但由于鹤煤六矿未为办理蔡业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手续,故双方劳动合同顺延。2012年4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2)鹤民一终字第129号生效判决,判决鹤煤六矿与蔡业文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后鹤煤六矿于2013年1月18日向蔡业文送达《协议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地点为蔡业文家中,由蔡业文之女蔡淑平代为签收,蔡业文也予以认可,现仅以蔡淑平已出嫁不是同住成年家属为由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协议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视为于2013年1月18日送达给蔡业文。根据该通知书,蔡业文应当于2013年1月25日之前到鹤煤六矿劳资科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但蔡业文未去办理。应当视为鹤煤六矿已尽到为蔡业文办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手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月25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所以蔡业文要求支付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09年12月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生活费,因蔡业文是在2014年10月21日提起的劳动仲裁,蔡业文亦未提交关于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故蔡业文关于此期间的生活费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鹤煤六矿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山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不应支付蔡业文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4797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蔡业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