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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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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与李希东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希冬2014年9月—2014年11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593.87元;二、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希冬2014年9月—2014年11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593.87元;二、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希冬护理费843.6元;三、驳回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逾期未付清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负担。

鹤煤六矿上诉称: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李希东属于工伤复发,其享受的是工伤医疗待遇,不应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并且李希东在工伤认定时已经享受了停工留薪待遇,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因李希东属于工伤复发,不属于停工留薪期,所以不应支付李希东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李希东工伤复发后,鹤煤六矿已经按照工伤医疗待遇支付了李希东的病假工资,原审判决鹤煤六矿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是错误的,并且不应当按照李希东的实际收入计算差额,而应当按照在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应发工资计算差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鹤煤六矿已足额支付李希东2014年9月-11月之间的病假工资,并确认鹤煤六矿不应支付李希东护理费。

李希东答辩称:本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并无不当,李希东工伤复发在2014年,但发生工伤是在2011年。所以,原审按照李希东发生工伤事故前的工资待遇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错误,应当按照工伤复发前的工资待遇计算差额。

二审期间,鹤煤六矿提交李希东2013年9月-2014年8月期间的工资台账。

李希东质证认为:对该工资台账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工资台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本院确认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成立。

另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应发工资为56756.36元,加班工资为1841.57元,李希东在2014年9月、2014年10月、2014年11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2516.32元、2432.00元、2462.00元。

本院认为:关于李希东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本案中,李希东于2012年2月23日经鉴定工伤为八级伤残,后在2014年8月26日工伤复发,经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审核批准,李希东住院治疗,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待遇。现鹤煤六矿上诉称李希东已享受过停工留薪不应再享受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李希东是在2014年8月26日工伤复发,应当按照工伤复发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据二审查明,李希东在2013年9月-2014年8月期间的扣除加班工资后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576.23元,原审判决参考2010年和2011年河南省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减去李希东停工留薪期间实发工资计算差额不当,应当按照工伤复发前的月应发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减去停工留薪期间的应发工资计算差额。鹤煤六矿上诉称应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的理由成立,经计算,鹤煤六矿应支付李希东工资差额为6348.37元,但鉴于李希东对该项未提出上诉,对该项数额维持为宜。

关于护理费问题,李希冬工伤复发后,经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审核批准继续接受治疗,并住院治疗20天,鹤煤六矿未派人员进行护理,其陪护人为配偶王香珍,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陪护证为证,鹤煤六矿应当支付护理费。原审判决参考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鹤煤六矿上诉称不应支付护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适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