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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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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霞与崔国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刘莉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996.73元(被告崔国文为原告刘莉霞先行垫付的医疗费90.4元在履行时予以折抵返还);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刘莉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996.73元(被告崔国文为原告刘莉霞先行垫付的医疗费90.4元在履行时予以折抵返还);

二、驳回原告刘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莉霞负担225元,被告崔国文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仝月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