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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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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与王小凯、马小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079-3号 原告陈鹏,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王小凯,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马小苹,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马小苹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王小凯、

(2015)安民初字第01079-3号

原告陈鹏,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王小凯,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马小苹,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马小苹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王小凯、马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鹏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鹏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谢立新

人民陪审员  高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