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079-3号 原告陈鹏,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王小凯,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马小苹,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马小苹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王小凯、马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鹏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鹏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谢立新 人民陪审员 高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