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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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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七建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755号 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建军,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七建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

(2015)安民初字第01755号

原告河南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建军,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七建预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七建预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七建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0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赵 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