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45号 原告杨金法,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玉生,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先果,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田记霞,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牛某,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某某,女,200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法与被告牛玉生、李先果、田记霞、牛某、牛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法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金法负担。 审 判 长 郜红菊 审 判 员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辛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