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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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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李姣姣与孙爱霞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小字第00041号 原告崔盈,女,1998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李姣姣,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孙爱霞,女,1973年5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盈、李姣姣与被告孙爱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盈、李姣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5)安民小字第00041号

原告崔盈,女,1998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李姣姣,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孙爱霞,女,1973年5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盈、李姣姣与被告孙爱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盈、李姣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盈、李姣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盈、李姣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盈、李姣姣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