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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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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平、宋雪柔与贾文英、宋保合、宋朝亮、周书才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保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玉平112653元、给付原告宋雪柔251505元,给付被告贾文英242921元,给付被告周书才42921元;

二、驳回原告孙玉平、宋雪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孙玉平、宋雪柔负担4400元,被告贾文英、周书才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长勇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