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保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玉平112653元、给付原告宋雪柔251505元,给付被告贾文英242921元,给付被告周书才42921元;
二、驳回原告孙玉平、宋雪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孙玉平、宋雪柔负担4400元,被告贾文英、周书才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长勇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