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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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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江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桂林邮政支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郭天江,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桂林邮政支局, 负责人:韩栋梁。 委托代理人呼旺东、郭青林,河南新天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郭天江,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达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州市公司桂林邮政支局,

负责人:韩栋梁。

委托代理人呼旺东、郭青林,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天江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公司桂林邮政支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天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天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庆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