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一路之隔的东西邻居,双方因院落排水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4月17日在茶店镇干部和茶店村干部的调解下,关于原告李增生、被告赵卫生及邻居赵新生三户排水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一、李增生后方坡水、赵卫生大门前水、赵新生大门前水,都向大街排水沟内排水。二、排水所用塑料管、所出工时由三户共同承担,各出三分之一费用,工时同时进行。三、安装排水管时需要用技术工时,所需费用也由三户共同承担。四、李增生家后墙使用权为其现时后墙滴水处,以后翻修房时,不得向后扩建,以老房墙为准。五、协议一式三份,三家共同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三家均在协议上签字,镇村干部也签了字,并在路上铺埋了水管。
上述事实有被告向本庭提供的协议书一份、照片三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原被告系东西邻居,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尽量避免邻里纠纷。镇村干部出面并经三方当事人签字同意的调解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包赔加固墙款一万余元,未向本庭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改水道离其西屋后墙一米以外(即留一米滴水风道)的请求,由于协议上没有明确约定,且亦未能向本庭提供水道距离其西屋后墙需留多少米的证据,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其主张将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增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杨永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