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河南同德金华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西段路北彤泰乐苑X号楼X层X号、X号、X号商用房产(权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000XXXXX号、第000XXXXX号、第000XXXXX号);
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对上述第一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张文峰所欠2013年永明路个抵字005号、2014年永明路个抵字001号两份《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4133元,由被申请人河南同德金华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于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