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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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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亚林因与被上诉人尚阿丽、李某某、李德金、张惠玲、原审被告平安财险洛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上诉人王亚林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李雪峰系醉驾自伤,咎由自� 6ⅲ�2013)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李雪峰醉驾,且在超车过程中将上诉人车撞坏人撞伤后逃逸,应承担全责,上诉人不应承担

上诉人王亚林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李雪峰系醉驾自伤,咎由自取。二、(2013)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李雪峰醉驾,且在超车过程中将上诉人车撞坏人撞伤后逃逸,应承担全责,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镇政府已一次性赔偿李雪峰妻子尚阿丽40万元,上诉人被醉驾司机超车冲撞,车毁人伤,分文未得,肇事者应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72722.30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尚阿丽等人承担。

被上诉人尚阿丽、李某某、李德金、张惠玲共同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判。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李雪峰应承担主要责任,王亚林承担次要责任,李雪峰已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责任。铁门镇政府赔偿的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政府赔偿而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新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3)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雪峰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亚林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客观真实,原判据此确定王亚林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判决王亚林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王亚林提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李雪峰应承担全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亚林提出的尚阿丽、李某某、李德金、张惠玲已从政府部门得到赔偿款的理由,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尚阿丽等四人从政府部门得到的赔偿款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亚林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亚林提出的要求尚阿丽等人赔偿其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的诉求可另行起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248元,由上诉人王亚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丽君

审 判 员 董 鹏

代审判员 王芳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