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费22800元,由被告拓联合、洛阳亿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深圳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王家梁、李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由被告拓联合、洛阳亿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奕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