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帅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存良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货损费用、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4076.99元,被告新密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存良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10元,被告蔡帅飞和被告新密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0元,原告李存良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朝霞
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