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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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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良诉被告蔡帅飞、新密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蔡帅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存良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货损费用、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4076.99元,被告新密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蔡帅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存良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货损费用、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4076.99元,被告新密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存良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10元,被告蔡帅飞和被告新密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0元,原告李存良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朝霞

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