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马新辉、张杏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借款五万一千二百六十六零六元七分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3%加收30%的罚息)。 二、被告孙继超、张利真、赵丹丹、李树山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新辉、张杏真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五百四十一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