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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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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超玉与界首市泰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综上,被告阳光财险云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超玉各项损失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

综上,被告阳光财险云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超玉各项损失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超玉120000元。(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204875353780012。开户行: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赵超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王永彬

审判员 王洪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