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新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200.23元、误工费1461.6元(69.6元/天×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护理费1252.8元(69.6元/天×18天)合计9544.63元的70%即款66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08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