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谢桂梅与扶沟县练寺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的范围。在本案中,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政府属于行政机关,原告谢桂梅原属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政府按照政策规定,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的范围。在本案中,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政府属于行政机关,原告谢桂梅原属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政府按照政策规定,实行机构改革,解除与原告谢桂梅之间的人事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桂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永同

代理审判员  孙振伟

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娜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