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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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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楠与张建强、侯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一、被告张建强、侯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楠医疗费21594.75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74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元、交通费500元、包车费200元、二次手术费5000

一、被告张建强、侯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楠医疗费21594.75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74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元、交通费500元、包车费2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60826.95元,扣除已给付19100元,余款为41726.95元。

二、驳回原告姜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3900元由原告承担1716元,被告张建强、侯建军承担2184元(被告承担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彦海

审判员  卢清泉

陪审员  苏会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