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殿祥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31722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36947.77元,合计68669.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殿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安徽省格地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革 审 判 员 吕玉红 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