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458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岐 组织机构代码34492583-2 负责人王某某组长 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