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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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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军防与卢氏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本案审理中,经原告袁军防申请,本院委托河南中和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袁军防修建的房屋(含地坪)、机井进行价值评估。2015年6月10日,河南中和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豫中和评报(2015)063号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本案审理中,经原告袁军防申请,本院委托河南中和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袁军防修建的房屋(含地坪)、机井进行价值评估。2015年6月10日,河南中和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豫中和评报(2015)063号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房屋(含地坪)评估价值为53460元,机井评估价值为2070元,共计5553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地协议后,原告袁军防依照协议约定付清了租金,并为苗木种植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原砂石土地进行了改善,建设了砖木结构瓦房五间、厕所一处、机井一口,并休整了道路和通电、灌溉设施,没有实施违反协议的行为。文峪乡王村群众对该土地主张权利后,直接导致双方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卢氏县水利局作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在协调村组关系、保证承租人正常生产经营方面存在欠缺,对造成协议的最终解除负有过错。

2009年4月2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署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协商处理意见中约定:地面附属物等到实地察看后,经协商或评估后再做处理。该约定能够明确被告卢氏县水利局对原告袁军防的土地附属物负有相应的补(赔)偿义务。

对原告袁军防房屋、机井等土地附属物的损失,根据资产价值评估结论认定为55530元。原告袁军防关于租地协议中“由肇事方按实际损失的1.2倍赔偿对方”的主张,考虑协议解除的实际原因,不予支持。由被告卢氏县水利局向原告袁军防补偿土地附属物损失55530元、评估费2500元,合计5803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卢氏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袁军防支付补偿款58030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袁军防负担400元,被告卢氏县水利局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