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崔小娣各项损失共计19368.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吕文强应当赔偿原告崔小娣各项损失共计142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崔小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崔小娣负担267元,由被告吕文强负担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