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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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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刘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关于被告刘某某庭后提出的要求对原告住院期间所花医疗费的合理性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要求重新对原告伤情构成七级伤残的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

关于被告刘某某庭后提出的要求对原告住院期间所花医疗费的合理性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要求重新对原告伤情构成七级伤残的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因其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鉴定。

据此,陈某某、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及张某甲的受伤均存在过错。鉴于本次交通事故系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张某甲的交通事故,刘某某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张某甲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张某甲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河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原告要求赔偿2014年7月8号的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2014年9月2号之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的具体赔偿数额包括:1、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33441.84元,另张某甲提供100元的外购药品票据,因其未提供医院的证明,本院对该部分用药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共住院79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370元;3、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79天,可计营养费为1185元;4、护理费:张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742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其中住院17天,按2人护理计算,住院62天,按1人护理计算,可计护理费为7488.96元。5、残疾赔偿金:依据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民委员会、新郑市和庄镇民政所、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张某甲系失地农民,其主张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张某甲的伤残等级,依法计算20年,可计残疾赔偿金为195131.6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甲伤残,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2000元;7、鉴定费为700元;8、交通费:张某甲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本院依据其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形,对其主张的交通费酌定为8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53117.4元。

豫K×××××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扣除已赔付部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张某甲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01760.04元,不足部分为151357.36元,刘某某应依据其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对此承担80%即121085.89元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01760.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赔偿款汇至新郑市人民法院收费处(开户单位名称:新郑市人民法院收费处。开户行:中行新郑支行,账号25×××82,开户行行号:104491062426)。

二、被告刘某某应赔偿原告张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21085.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97元,财产保全费320,共计5417元,原告张某甲负担1083元,被告刘某某负担4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