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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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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照岭与李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保辉应当赔偿原告高照岭各项损失共计244604.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高照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47元,由原告高照岭负担629元,由被告李保辉负担4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