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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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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甲诉王长根、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综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吴某某、张某甲各项损失6771.02元(4183.36+1372.66+1215)。被告王长根赔偿原告吴某某评估费7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车费18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吴某某

综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吴某某、张某甲各项损失6771.02元(4183.36+1372.66+1215)。被告王长根赔偿原告吴某某评估费7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车费18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吴某某车损是其单方委托,对车损不予认可,因该车损是事故发生后,由巩义市交通警察大队依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做出的评估,所以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对该车损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张某甲各项损失六千七百七十一元零二分;

二、被告王长根赔偿原告评估费七十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王长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