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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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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静诉被告何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护理费按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计1872.13元(28472元365天2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按30元计算,即720元(24天30元)。5、营养费按每日10元计算,即240元(24天10元)。6、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

护理费按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计1872.13元(28472元÷365天×2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按30元计算,即720元(24天×30元)。5、营养费按每日10元计算,即240元(24天×10元)。6、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20年×0.1)。7、交通费本院酌定400元。8、二次手术费因原告提供有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此本院应予认定,二次手术费本院酌定4400元。9、鉴定费1300元。10、精神抚慰金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5000元。以上共计107790.34元。被告和国强应承担鉴定费用1300元,下余106490.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因被告和国强已先行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扣除和国强应当承担的1300元鉴定费用后,下余8700元由原告赵静直接返还给和国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静各项损失共计106490.34元。

原告赵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和国强垫付医疗费用8700元。

三、驳回原告赵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和国强负担2280元,原告赵静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开元

审 判 员  张卫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有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