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地财险三门峡中支应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春峡上述损失合计3476.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是赔偿原告张春峡各项费用共计3476.79元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崔云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