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牛红伟和张振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2月13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从2014年1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计算利息);被告张军峡、张英杰、牛玉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0元,本院减半收取3155元,由被告牛红伟、张振玲、张军峡、张英杰、牛玉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
审判员 胡原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