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宋怀林与辛冰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如下:1、治疗费。住院治疗费11924.13元,伤残鉴定拍片1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17064.13元。2、住院伙食补贴。13天×30=390元。3、营养费。13天

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如下:1、治疗费。住院治疗费11924.13元,伤残鉴定拍片1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17064.13元。2、住院伙食补贴。13天×30=390元。3、营养费。13天×20=26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合25.79元/天,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不符合原告伤情的实际需要。住院13天,出院医嘱右踝部石膏固定六周,共计误工55天。考虑到原告年纪已大,拆除石膏固定后还需一些休息时间,酌定误工时间为100天。故误工费为2579元。5、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应认定1人护理,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护理费计算依据,故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合66.82元/天计算,住院13天,护理费为868.66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9416.1×20年×0.1=18832.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被告渤海河南分公司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为单方委托,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足,不予采纳。7、精神抚慰金。5000元。8、交通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存在瑕疵,交通费酌定为200元。9、原告主张的修车费等财产损失,没有递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以上项目,属于交强险理疗费理赔项目的为治疗费17064.13元,住院伙食补贴390元,营养费260元,小计17714.13元;其余属于交强险伤残理赔项目,小计27479.96元。以上,应由被告渤海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理疗费部分10000元,伤残部分27479.96元,合计37479.96元。下余7714.13元,按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辛冰洁负担7714.13元的70%,计款5399.89元。该赔偿款未超出三责险赔偿限额,应由三责险承保的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负担。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渤海河南分公司已经赔付了11479.44元,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已经赔付了3194.54元。故被告渤海河南分公司还应实际支付原告(37479.96-11479.44=)26000.52元,被告平安河南分公司还应实际支付原告(5399.89-3194.54=)2205.35元。由于被告辛冰洁现在实际占有了保险公司已经理赔支付的赔偿款(11479.44+3194.54=)14673.98元,该款项应由辛冰洁负责支付给原告。对于鉴定费700元,因为宋怀林与辛冰洁于2014年7月23日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其他责任双方互不再追究”,故鉴定费应由原告自己负担。由于被告辛冰洁没有及时向原告宋怀林支付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款项,也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辛冰洁应当承担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付原告宋怀林26000.5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2205.35元,被告辛冰洁支付原告宋怀林理赔款14673.98元。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辛冰洁负担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