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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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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与沁阳市山王庄高升养殖专业合作社、郜高升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8-1号 原告刘勇,又名郭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高升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靳水林,系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秦俊

(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8-1号

原告刘勇,又名郭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王庄高升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靳水林,系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高升,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高升养殖专业合作社、郜高升为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5年9月2日以本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