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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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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郑洪义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关于郑洪义要求云川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按被告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被告已认可其受伤后,原告已按每月6

关于郑洪义要求云川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按被告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被告已认可其受伤后,原告已按每月600元向其发放9个月的工资,结合被告受伤住院情况,被告停工留薪期计算三个月为宜,数额为3000元(2800元/月×3个月-5400元)。

关于郑洪义要求云川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应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发生工伤后相关工伤待遇应由原告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被告为九级伤残,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被告九个月的工资计算,数额为25200元(2008元/月×9个月)。

关于被告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问题,因被告住院期间,原告未派人陪护,具体标准依照《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数额为1585元(3193元/月÷21.75天×40%×27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费,按照《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文件标准执行,数额为675元(25元/天×27天)。

另云川公司应支付被告垫付的伤残鉴定费400元。

结合被告受伤住院请求及被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被告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洪义的劳动合同。

二、限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郑洪义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差额部分3000元(2800元/月×3个月-5400元)。

三、限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郑洪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2800元/月×9个月)。

四、限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郑洪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976元(3372元/月×8个月)。

五、限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郑洪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580.8元(3372元/月×16个月×40%)。

六、限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郑洪义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585元(3193元/月÷21.75天×40%×27天)。

七、限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郑洪义支付伙食补助费675元(25元/天×27天)。

八、限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郑洪义支付交通费300元。

九、限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郑洪义支付鉴定费4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洛阳云川风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琳

审 判 员  彭非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陈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