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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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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作栋与朱联伟、郭天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仝作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74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仝作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7432.4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仝作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366.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仝作栋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2500元,由原告仝作栋负担631元,被告朱联伟负担1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孟庆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