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洛阳东方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本例纠纷经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医院为患者所行手术未能充分解除患者T3椎体水平脊髓压迫,在手术操作方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现有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认定参与度理论数值在20%左右。上诉人认为,司法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做了客观公正的论述,对此应按照鉴定结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增加到35%,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予纠正。综上,一审判决确有不当,请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建学答辩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显示: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B~C级,建议理论数值在20%“左右”,没有确定20%。该鉴定结论关于过错参与度与原因力比例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过错不是“忽视”就是“避重就轻”,造成鉴定结论不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有自相矛盾之处,对于形成“医疗过错参与度20%左右”之结论依据不足。医院上诉称答辩人“入院时已表现为T3以下完全性脊髓损伤之表现”依据不足,鉴定机构也没有证据证明患者属于“完全性脊髓损伤”,却引用《外科学》关于“完全性脊髓损伤”的症状进行论证缺乏事实依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否采纳,须经法庭质证和合议庭合议,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其效力,鉴定意见只是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该鉴定所依据的病历又不真实,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答辩人认为医院应承担100%的责任。答辩人在一审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且理由很充分,但原审法院却不予鉴定,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答辩人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洛阳东方医院上诉称其应按照鉴定结论对李建学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洛阳东方医院对李建学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B~C级,该《鉴定意见书》所附的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显示B级参与度范围为1-20%,C级参与度范围为20-40%,原审法院认定过错参与度为35%也在该《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范围之内,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上诉人洛阳东方医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