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甲称本案所涉宅院在建设时其投入一定资金并付出大量心血,其应当分得该宅院70%的房屋或将该房屋作价后分得70%的价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所涉房屋在建设时李某甲确实投入了一定资金,付出了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心血,但其要求确认该宅院70%的房屋或将该宅院价值的70%归其所有缺乏依据,原审判决将该宅院一楼东边第一间门市房和对应的二楼东第一间房屋划归李某甲所有并无不当,李某甲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